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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由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韦某良提起公诉及韩某林对被告人韦某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审理,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韦某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林经济损失人民币6148.40元。
2023年10月18日,被告人韦某良酒后在蒙山县某镇某村遇上韩某林,便用嘴咬韩某林的左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林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韦某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韦某良的行为导致韩某林遭受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暴力行为,不能成为其豁免责任的借口。本案中韦某良在醉酒状态下对韩某林的身体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的行为,无任何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既是对韦某良的惩戒,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检察官提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以醉酒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无论是清醒还是醉酒,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提醒广大朋友要理性饮酒,避免因酒生事,法律不是可以随意触碰的“高压线”,而是每个人都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只有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才能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贡献个人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蒙山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