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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和《蒙山县在用燃油助力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蒙山县在用燃油助力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蒙政发[2014]118号),以下简称《过渡期管理办法》),加强对蒙山县辖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规范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等行为,保障群众的出行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建立我县电动自行车、机动车轮椅车生产销售准入机制,确保我县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符合自治区编制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
(二)建立我县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燃油助力车临时通行管理结构,力争电动自行车登记率达到95%以上、燃油助力车办理临时通行标识率达到95%以上;
(三)禁止在我县进行燃油助力车生产销售活动,确保我县不再增加路面行驶的燃油助力车数量;
(四)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执法,基本杜绝蒙山县辖区范围内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现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