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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创造最适合于经济发展和人居的良好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蒙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蒙政办〔2014〕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的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县城内河及其支流、湄江河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向外500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本方案规定的禁养区范围以外,蒙山县境内其他江河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湖泊、水库的常年水位线或常年洪水淹没线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停或责令搬迁。属县城建成区范围的,除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需要饲养且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准养手续外,禁止其他一切畜禽饲养活动。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点)必须规范建设,限期完善环保、防疫审批手续及相关设施。 (二)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禁养区的清理工作按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分工负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清理工作;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有饮用功能的水库的清理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清理工作。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来源蒙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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