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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5月15日,蒙山县人民法院向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覃某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裁定从民事裁定书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被申请人覃某某以殴打、残害、威胁、侮辱、诽谤等方式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近亲属。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蒙山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图片来自网络) 据了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登记结婚后,被申请人经常对申请人实施家暴,多次殴打申请人,给申请人身心带来极大伤害。申请人提出离婚后,被申请人还扬言炸死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属。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的诊疗证明书、蒙山县中医院CT检查报告单、受伤照片等证据。 蒙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立即做出人身保护裁定书,并第一时间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送达,请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