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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蒙山!机动车撞死正常过马路行人,驾驶员与被害人同等责任!还有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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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18:31: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崇左市 移动 来自 广西崇左市
18977445246 发表于 2020-04-26 22:56
按照他们交警的说法,行人过马路因为不走人行道被撞死要负同等责任(在没有设置人行道的乡镇、村庄路段上)。我想问一下交警部门,国道321从蒙山——陈塘线,比如住在陈塘镇大沙村的村民,要过马路,你一定要走2公里左右到陈塘中学路口才可以过哦,不然被车撞死,你活该,谁叫你不走人行道。反正只要是交通事故撞死人,责任同等。

人行道和未安全通过是同列一条里面的好不,不要光扯前面的。我和你们双方都不认识,只是感到有些认知可能有些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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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21:10: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移动 来自 中国
希望法律能给受害者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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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21:11:2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移动 来自 中国
法律是公平的,希望能让更多的执法机关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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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21:41: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河池市 电信
杀人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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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22:35: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崇左市 移动
陈塘人103100 发表于 2020-04-28 23:36
换个角度,要是你亲人被撞死了,你乍想,赔50%了!

这个谁都有理,只能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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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0 07:30:2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 电信 来自 广西
释然 发表于 2020-04-29 18:29
人行道和未安全通过是同列一条里面的好不,不要光扯前面的。我和你们双方都不认识,只是感到有些认知可能有些偏。

别说了。我小叔在交警下来一点那里 挨摩托车撞。也是什么都不考虑。说行人不走行人到。也是自己付百分之五十。医药费要自己出。是不是以后不走人行道撞死也是各付一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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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0 07:46: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 电信 来自 广西
蒙山县交管大队 发表于 2020-04-28 17:35
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事发蒙山!机动车撞死正常过马路行人,驾驶员与被害人同等责任!还有天理吗?】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案经过蒙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勘查、现场照相、调查取证及天网视频资料、机动车行驶记录仪资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等证据,事故调查结束后经我大队集体讨论后下达的事故认定。该事故由陈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避让行人、夜间驾车行驶未做到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有关规定;行人欧某某横过公路未走人行横道、横过公路未确保安全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有关规定;两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且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相当,最后认定事故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均负同等责任。
二、 目前,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已送达,当事人欧天高的家属对我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提出异议,并已向梧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复核结论待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结论不服的,同时还可以在直接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 根据当事人欧天高家属在网上发帖所反映的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陆某多次强调说:“如果你认为这个责任认定书不合理,你可以花百把万请一个好律师帮你打官司啊”,其中有一位工作人员竟然说“人家(指肇事方)很满意这份责任认定,你们有什么不满意”。经我大队核查,该两名工作人员未曾向当事人说过这样的话,针对来我大队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我大队民警及工作人员会热心、全面解释,欢迎群众监督。
感谢网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县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你说的就是狗屎。我们上次去。就去问交警要责任认定书还给处理交警在哪破口大骂。怎么为人民服务。当点屁大的官别人好声好语说话。还要骂受害人家属。搞笑。这就是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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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wx7088 发表于 2020-04-26 23:31
是的,经过村庄减速慢行,事故发生也是夜晚,肯定是开着车灯的,我只想知道,行人大老远的看见有车过来还要强行过路是瞎子?还是碰瓷?我认,为行人是弱者值得同情,但小车是有保险的,就算赔钱司机也花不多,我相信官方的判定

人家挑语病,本次事故交警判受害者责任是未安全通过,家属要扯上人行斑马线,因为未安全通过和斑马线同在一条法规里。说实话,发生事故是不幸和痛苦的,但当事人应当正视事实,有不当和不公应上诉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相信在如今的政府是会公正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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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塘人103100 发表于 2020-04-29 18:17
有道理,交警现故意不回答,等拖到视频被删后再说!家属要尽快找视频!

我说句公道话,不知道当事交警是否说过这话,但换位假想真正讲过,也会不会是被当事家属当场骂后脱口而出?我想交警好好不会这样说。退一步讲,真正讲也对本案判定结果无关,有诸多现场证据和还有其它同事和上级部门,可能蒙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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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交管大队 发表于 2020-04-28 17:35
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事发蒙山!机动车撞死正常过马路行人,驾驶员与被害人同等责任!还有天理吗?】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案经过蒙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勘查、现场照相、调查取证及天网视频资料、机动车行驶记录仪资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等证据,事故调查结束后经我大队集体讨论后下达的事故认定。该事故由陈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避让行人、夜间驾车行驶未做到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有关规定;行人欧某某横过公路未走人行横道、横过公路未确保安全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有关规定;两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且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相当,最后认定事故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均负同等责任。
二、 目前,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已送达,当事人欧天高的家属对我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提出异议,并已向梧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复核结论待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结论不服的,同时还可以在直接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 根据当事人欧天高家属在网上发帖所反映的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陆某多次强调说:“如果你认为这个责任认定书不合理,你可以花百把万请一个好律师帮你打官司啊”,其中有一位工作人员竟然说“人家(指肇事方)很满意这份责任认定,你们有什么不满意”。经我大队核查,该两名工作人员未曾向当事人说过这样的话,针对来我大队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我大队民警及工作人员会热心、全面解释,欢迎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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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
今天是4月30日,也是视频保存期的最后一天哦,我们都想看看视频。
笔者说交警的工作人员有说过(肇事者和受害者责任平等,对方满意。不满意,你家里大把钱,你可以花百把万请一个厉害的律师来帮你打官司这些话),而交警部门的回复说他们的工作人员没有说过这样的话。到底是谁在说谎?可以申请让纪委介入调查,把2020年4月1日10点10分左右——10点42分左右这个时间段在交通事故处理大厅的监控视频公开播放!(请交警部门不要以该视频己坏或者什么别的借口不肯或不敢公开当天的视频!据我了解监控视频保存期是一个月,马上就要过期了,大家都懂吧!)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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