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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这么发朋友圈违法!有人被罚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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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臻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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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5 08:53:3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IANA 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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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真的不受约束吗?

大写的NO!!!

疫情期间
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
散布信息哄抬口罩价格等行为
都将涉嫌违法、遭到处罚!


你的朋友圈里
千万不能发这些东西
……

转发一条朋友圈,被罚25000千元

1月31日,福建三明小王在朋友圈看到好友发了一条广告,内容是介绍一些产品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有增强抵抗力的作用,小王便把该广告和截图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2月17日,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对小王个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

法律依据科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的一种,发朋友圈的人就是广告发布者。

小王发的广告没有标明出处,并且无法标明文章内容的真实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一条朋友圈,被罚40万!

1月25日晚,微信用户“小包儿粑粑在Ugg工厂直播”在朋友圈发布一则口罩涨价通知,称自家出售的3M9001型号口罩,由原来的288元、388元调价至488元,并称有可能进一步涨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但该微信用户的当事人王某某多次玩“失联”。

当事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号散布口罩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致使舆情迅速发酵,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最终,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从重对王某某拟处罚款40万元

王某某的朋友圈截图

法律依据科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作出处罚依据。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
疫情期间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以下几种行为
也不能在朋友圏“现身”!


来源:综合自福州新闻网、人民法院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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