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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蒙山县婚姻登记机关自6月1日起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打印本页]

作者: 蒙山通    时间: 2023-6-3 15:22
标题: 蒙山县婚姻登记机关自6月1日起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蒙山县婚姻登记机关自6月1日起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广西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含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因此,我县婚姻登记机关自2023年6月1日起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此次试点业务范围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居民婚姻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档案查询等业务不在“跨省通办”试点范围之内。

试点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二)实施方式。在试点地区,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三)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处,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区、市)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区、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县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6283632


附件: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附件: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跨省通办”试点业务范围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二)补办结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居民婚姻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档案查询等业务不在“跨省通办”试点范围之内。

二、受理机关

广西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业务的婚姻登记机关

三、受理时间

广西各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四、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居住证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民发〔2021〕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

五、受理权限

(一)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可以自行选择在区内任意一个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二)双方户籍地均非广西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三)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六、提交材料

(一)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选择在广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即可办理,自2023年6月1日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

(二)双方户籍地均非广西的内地居民,选择在广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在广西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三)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选择在广西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以及《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即可办理。

(四)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和非现役一方户籍地均不在广西,选择在广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以及《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非现役一方在广西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来源:蒙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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