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燃放时会释放大量二氧化硫、金属氧化物和碳粒等颗粒物,导致大气中的有害物质尤其是PM2.5浓度大幅上升。同时,燃放烟花爆竹噪声污染、也是影响群众生活质量的一大危害。禁燃烟花爆竹,弘扬文明新风。
(一)禁止时间:自发布通告之日起。
(二)禁止区域:
1.县城禁止区域
东向:到长坪路口;南向:到新联村委路口;西向:到石油仓、武警中队;北向:到原北楼村委。
以上禁止区域详见附图圈定的范围。
2.各乡(镇)禁止区域
各乡(镇)原则上在本乡(镇)城镇规划区内划定禁止区域并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
(三)禁止燃放的其它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车站、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烟花爆竹批发及零售点、水利设施、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住宅小区、机关单位、社区办公地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区域。
(一)在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及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
(三)在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外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到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四)严禁违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购买非法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各乡(镇)政府及县各相关部门做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六)在本通告划定的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内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停止销售,应急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三、举报方式及处罚规定(一)居民应当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公安局110、 应急管理局6286859、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
(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将依法查处。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光临 蒙山网 (https://www.mengshanwang.cn/)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