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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纠纷涉及群众较多,金额较大,加上现高速公路急需征地用地。新圩司法所接到申请调解通知后,对该纠纷十分重视,马上汇报给新圩镇政府领导,先行由分管林业的镇领导组织司法所、林业站及两村村委到争议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因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比较少,再加上争议地的管理事实各说纷纭,只能告知双方村组群众回去再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再提供上来,另行组织调解。 调解小组经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认为双方都能提供证据材料出来,但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并且对于争议地的经营管理事实模糊。由此,调解小组提出协调方案:1、高速公路建设是国家工程,是利国利民的建设,希望双方村民要让地并配合做好征地工作。2、双方代表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情况,对于分清山林权属问题是比较困难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所以如果该纠纷不能调解成功需要由县一级政府确权处理,过程花费的时间较长,程序较繁琐,而且征地款也暂扣,迟迟不能发放到你们手中,可谓得不偿失。现征用到该地的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60多万,现在主要是解决怎样分配征地款项的问题,希望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 对于调解小组提出的建议,双方当事人代表有的赞同有的还是不愿意协商,后再经过调解员们同心协力耐心分析,双方群众代表表示愿意和解,但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及青苗补偿款还存在异议,调解小组提出,按照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现该争议地双方都有份,能否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进行分配,青苗款就按规定来由谁种植管理就归谁所有。经过3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群众代表达成一致:征地补偿款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青苗补偿款由谁种植管理就归谁所有,双方群众代表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新圩镇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纠纷涉及我县重点项目建设,不可小觑。此次征地补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正是我们传承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枫桥经验”的具体体现。 |